时间:2026-11-03
伤残鉴定费可以随人身损害赔偿一并向责任方主张,但能不能要回来,关键看鉴定意见本身站不站得住。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笔账是:单方委托的鉴定一旦被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推翻,第一次的鉴定费多半由委托方自己承担,等级被降下来还要倒贴重新鉴定的钱。这篇文章就把这笔“钱袋子”账算清楚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鉴定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“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”范畴,法院判决由责任方按过错比例负担是常见做法。保险赔付顺位和执行环节的问题这里不展开,一句话带过:鉴定费一般不落入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法定赔付项目,商业险条款也常将其列为除外费用,最终多由侵权人按责承担,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和生效判决为准。
真正值得花笔墨的,是鉴定程序本身埋下的费用风险。同一个伤,鉴定做两次甚至三次,每做一次都是几千元到上万元的真实支出,这笔钱由谁最终买单,规则远比“谁输谁出”复杂。
很多伤者在起诉前就自行找了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,拿着鉴定意见书去谈赔偿或者直接起诉。这种做法本身合法,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。问题在于,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“抗打击能力”明显偏弱,对方律师推翻它的路径相当成熟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19〕19号)第四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(一)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(二)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;(三)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;(四)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,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;拒不退还的,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。”
单方委托最容易踩中的是第二项“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”。常见的情形包括: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、影像资料未经对方质证;鉴定时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,对方对检材的真实性、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;鉴定时机不符合规定,伤情尚未稳定就评了残。按照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,“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。未经质证的材料,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”。单方委托时,这些程序动作往往一项都没做,对方拿到这些点去申请重新鉴定,法院准许的概率不低。
伤残评定适用什么标准,直接决定等级高低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,现行适用的是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(2017年1月1日起施行)。实践中出现过鉴定机构沿用旧标准、或者对同一部位损伤套用标准条款错误的情况。一旦对方指出标准适用错误,属于“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”的情形,重新鉴定申请同样容易获准。伤者自己委托时往往不懂得审查机构用的是哪套标准、条款引用对不对,等对方律师指出来,鉴定意见已经被动了。
重新鉴定获准后,原鉴定意见不再作为定案依据,第一次鉴定费在多数判决中由原委托方自行承担。理由并不难理解:鉴定意见被推翻,说明这次鉴定没有产生有效的证据价值,费用属于委托方自己的诉讼策略成本。即使鉴定机构存在退费情形(比如鉴定人不具备资格、程序严重违法,按证据规定第四十条鉴定人应当退费),那也只是委托方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另一层关系,不能改变对方不承担这笔费用的结果。
这笔沉没成本完全可以在委托之前规避掉,具体怎么做,往下看。
第一件,优先走法院委托路径。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:“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,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;当事人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。”起诉后申请鉴定,由法院组织双方协商选机构、法院摇号指定,程序上天然带双方参与属性,对方事后很难再以“程序违法”发难。
第二件,坚持诉前必须单方委托的,把对方“请进来”。实务中可以通过书面函告、短信、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参与选择鉴定机构、到场见证鉴定过程,并保留通知记录和对方回应。哪怕对方拒绝配合,这份记录也能证明委托方尽到了程序告知义务,对方再主张“程序严重违法”时说服力大打折扣。
第三件,检材先过一遍质证关。提交给鉴定机构的病历、手术记录、影像片,尽量在委托前与对方核对确认,或者通过人民调解、诉前调解程序由第三方见证材料交接。检材的同一性和真实性没有争议,鉴定意见的地基就稳了一半。
重新鉴定的结果无非三种:等级维持、等级上升、等级下降。三种结果对应三条完全不同的费用清算路径,很多人在这里吃了想当然的亏。
等级下降是最伤的一种结果。第一笔账是残疾赔偿金:赔偿数额按重新鉴定的等级重新计算,原来的预期直接缩水。第二笔账是鉴定费:第一次鉴定费因意见被推翻而由原委托方自担,重新鉴定的费用同样由委托方(通常是申请重新鉴定的对方)先行支付。两笔加起来,委托方等于花了两份钱,换来一个更低的等级。
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:等级下降后,原委托方还可能面临对方主张的误工、交通等诉讼成本的追偿请求,法院在裁量时会把鉴定被推翻的责任归入委托方一侧。所以诉前单方委托这件事,赌赢了(对方认可等级)省了诉讼时间,赌输了就是双倍鉴定费加等级缩水,决策前要把两种结果的账都算一遍。
重新鉴定维持了原等级,说明原鉴定意见经受住了检验,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理由落空。这种情形下,重新鉴定的费用通常由申请方自行承担,原鉴定费作为有效证据的支出,随人身损害赔偿一并由责任方按过错比例负担。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失败,还要额外多付一笔鉴定费,这正是为什么负责任的律师在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前,会先评估申请理由的成立概率。
费用负担的裁量依据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:“诉讼过程中因鉴定、公告、勘验、翻译、评估、拍卖、变卖、仓储、保管、运输、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,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、谁负担的原则,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。”
“谁主张、谁负担”是支付环节的规则,最终由谁承担,法院在判决中裁量时看的是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成立:理由成立(原鉴定确有程序违法、依据不足等问题),推翻原意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,费用负担会向原委托方倾斜;理由不成立(对方纯粹为了拖延或者压价而申请),维持原意见后费用由申请方消化。换句话说,决定钱袋子的因素是程序和实体上谁站得住,与案件整体胜负没有必然对应关系。案件胜诉的一方,完全可能因为自己当初单方委托的程序瑕疵,独自吞下第一次的鉴定费。
回到最初的问题,伤残鉴定费能报销吗?能,但“报销”的前提是鉴定意见有效。围绕这条主线,给伤者三句实在话:
其一,能走法院委托就不单方委托,协商选机构、法院指定的程序本身就是对鉴定意见最好的保护。其二,确有必要诉前委托的,通知对方参与、检材核对确认、时机等到伤情稳定,三个动作一个都不能省,全部留痕。其三,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时,先冷静评估对方的理由是否属实,理由成立的,与其硬扛不如接受重新鉴定,把精力放在新鉴定程序的监督上;理由牵强的,坚决提出异议,引用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:“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,可以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。”把对方的小瑕疵挡在重新鉴定的大门之外,也就守住了自己已经付出的那笔鉴定费。
诉讼里的每一笔费用都有它的规则归属,鉴定费尤其如此。伤者把程序做在前面,律师才能把费用争在后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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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卫红律师,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,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,专长婚姻家事、财产分割,在涉及家庭财产与赔偿款项分配的事务上有专业积累。
蔡学恩律师,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,全国人大代表。
柳平律师,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,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。
具体案件情况各异,鉴定程序的选择和费用负担的预判,建议携带病历、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当面咨询后再做决定。